外贸单证是在国际结算中使用的各种单据、文件与证书,用于处理进出口货物的支付、运输、保险、商检、结汇等事项。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国际贸易中的单据和支付问题进行规范。

一、常见结汇单证

结汇单证按签发制作人不同可分为三种:
1. 出口商自行缮制的单证,如汇票、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受益人证明等。
2. 官方机构出具的单证,如商品检验证书、原产地证明书等。
3. 各类服务机构出具的单证,如船公司出具的提单、船公司证明,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等。外贸跟单员可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将所需提交单证罗列制成表格,完单后在 “完成情况” 栏画√,避免遗漏单证。

外贸单证的种类与日期规范

二、各种单证的签发日期

各种单证的签发日期要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提单日期是确定各单证日期的关键。汇票日期应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证,但不能晚于信用证有效期。各单证日期关系如下:
1. 发票日期应在各单证日期之首。
2. 提单日期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信用证的最早装运期。
3. 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一般早于提单 2 天),不能早于发票日期。
4. 装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
5. 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6. 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过多早于提单日期,尤其是鲜货和易变质商品。
7. 受益人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8. 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后三天内。
9. 船公司证明等于或早于提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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