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是保险人在接受被保险人申请并收取保险费后订立的保险契约,它阐明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当事人处理理赔和索赔的重要依据,也是出口商在 CIF 条件下向银行办理结汇必须提交的单据。
保险单相当于一份保险合同,在其正面,呈现特定的一笔保险交易,同时会逐一列出该笔保险交易的当事人、保险标的物、保险金额、险别、费率等。在单据背面,则详细规定了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各自的免责条款。
保险单的内容需与相关单证的内容相衔接。其主要内容如下:
保险人及保险公司。
保险单编号。
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在 CIF 或 CIP 条件下,出口货物由出口商申请投保,若信用证无特别规定,信用证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并加空白背书以转让保险权益。
标记:指运输标志(唛头),应与提单、发票及其他单据上的标记一致,通常在标记栏内注明 “按 xx 号发票”(as per Invoice No.xxx)。
包装及数量:应与发票内容相符。
保险货物名称:可参照商业发票中描述的商品名称填写,也可填货物统称。若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显示信用证号码,可在本栏空白处注明。
保险金额:按信用证规定金额投保,若信用证未规定,则按 CIF 或 CIP 价格的 10% 投保。
保费及费率:一般无需在保险单上显示,该栏仅填 “AS ARRANGED”。但来证要求标明保费及费率时,则应注明具体数字及费率。
装载运输工具:海运货物需填写船名和航次。若中途转船,投保时已确定二程船名则填上,若未知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 “and/or steamers”。
开航日期、起运地和目的地:注明 “as per B/L”。
承保险别:此栏是保险单的核心内容,规定了保险公司对货物承保的责任范围,是被保险人在货物受损后确定保险公司责任的依据,应按投保资料缮制并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
赔付地点和赔付代理人:一般为保险公司在目的地或就近地区的代理人。
保险单签发日期和地点: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得晚于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签发日期,以表明货物在装运前已办理保险手续。
保险公司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