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型与流通型外贸企业的退税计算方式是不一样的。流通型外企业的退税计算可参照代理出口时的计算方式,本书第三章第三节已作过详细分析。以下是两种企业的退税计算公式:

流通型企业实际退税额=不含税采购价×退税率

生产型企业名义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退税率

流通型外贸企业退税的计算,是按流通型外贸企业向供应商进行采购时的不含税价作为计算基数的。而生产型企业的退税,则是按出口的FOB价作为基数计算。对于同一货物而言,FOB价一般比出口商在国内的不含税采购价要高(因为FOB价含采购后的利润与采购费用),所以看上去生产型企业的退税计算方法更有利于出口商,其实不然。

注意上述公式中,以不含税采购价计算出来的退税,就是流通型外贸企业实际上可以拿到手的退税。而以FOB价计算出来的退税只是生产型企业的名义退税额,税务局不一定按此退税额支付。相关政府部门为降低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风险,设计了“免抵退税额”用另一种可能会减少退税额的计算方法计算企业应该得的退税,以下通过实例说明。

以本书通用的床头柜订单为例(后面所用国内销售数据全部为不含税价),退税率15%。假设美元牌价为6,企业销售的利润率为20%,出口商的内销外销各占一半且内销单价与外销一致。

出口销售额=USD35 000×6=210 000(元)

内销额=210 000(元)

由于利润率为20%,所以企业的进项为销售额减去20%,故外销原材料价格为17.5万元,内外销全部原材料价格为35万元。

全部原材料进项税额=350 000×17%=59 500(元)

由于床头柜的增值税征税率是17%,而退税率是15%,征退的税率之间相差2%,这2%造成企业外销的税款有一定损失。内销由于无退税,所以不考虑其损失。

征退税率差税款损失=210000×(17%-15%) =4 200(元)

最后一步的逻辑不易理解。退税不是直接计算出来的,而是先计算出企业全部销售额的应交增值税,再去比较才得出企业的应得退税。由于企业的外销不征税,故只有内销需要征税。内外销的进项都可以使用作为抵扣,但存在上述“征退税率差税款损失”。

自营出口的“免抵退”退税计算

企业应交增值税=内销应交增值税-(全部原材料进项税额-征退税率差税款损失)=210 000×17% - (59 500-4 200) =-19 600(元)

上述“企业应交增值税”如果计算出来为正数,则企业需要交增值税,没有退税可退。如果计算出来的为负数,那么比较“企业应交增值税”的绝对值与“名义退税额”,哪个数额小一点税务局就按那个退。

名义退税额=210000×15%=31 500(元)

很显然,19 600元比31 500元少,那么税务局只会退税19600元。虽然最后一个环节的逻辑看起来有点奇怪,但一般有点外贸基础的读者应该还是可以明白的。事实上免抵退的计算逻辑也就这么回事不过一旦夹杂术语就让人瞬间崩溃。用通俗点的概念来说明要容易理解一点,表4-2展示了本节所用概念与会计术语之间的关系,为了更容易明白,笔者把会计术语中的“当期”两字删去了,不影响其对应关系。

除了会计专业书籍外,退税的重要法律文件《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有关于免抵退计算的规定。简单一点,不考虑免税进口原材料的情况(例如进料加工)与上一期留抵税额(即假设上期为零),用会计术语表示免抵退的计算逻辑如下:

(1)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3)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4)如果第三步计算结果为正数,不退税,征税。

(5)如果第三步计算结果为负数,比较第三步结果的绝对值与第一步的计算结果,数额较小者为实际税务局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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