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外贸公司来说,在具体操作时应切实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限额时的注意事项
(1)合同一旦签订,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因为调查资信需要一段时间,包括内部周转时间、委托国外资信机构进行调查时间,有时长达1个月之久。
(2)在限额未审批之前,如果合同有变更,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3)如果合同方式是L/C或D/P或D/A支付方式,但出运选用空运方式或提单自寄,这样的风险已等同O/A风险,应申请O/A方式的限额。
(4)由于保险公司只承担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内的出口的收汇风险,如果出口与保险公司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不一致,如出运日期早于限额生效日期、合同支付条件与限额支付条件不一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2.办理出口申报的注意事项
(1)出口货物在装运时应及时填制出口信用保险申报单,向保险公司申报,并交纳保险费。
(2)根据出口信用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漏报和虚报。
3.索赔的办理
填写规定格式的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详细陈述案件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2)证明保险标的材料,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正本)、发票、装箱单、汇票、D/P或D/A方式的托收委托书以及D/A方式下的承兑文件(该文件是我国对出口企业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对外的一个自我保护依据,也是对外追讨的法律依据)。
4.证明损失原国及金额的材料的提供
(1)买方破产或丧失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
(2) 由银行或有关机构提供的不承兑或不付款的证明。
(3) 买卖双方往来函电。
(4)证明索赔涉及的出口已有本公司承保的材料,包括保单(明细表、费率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
(5)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5.索赔办理的注意事项
(1)发现买方有信誉问题,在应付日后15日内末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采取一切可能减少损失。
(2)对于买方无力偿还债务造成的损失,不得晚于买方被宣告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的1个月告知保险公司。
(3)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得晚于保单规定的赔款等待期满后2个月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视同出口商放弃权益,有权拒赔。总之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定要做到单证齐全,否则影响出口商的经济利益,也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尽管很多出口商知道出口信用保险,却很少有人使用或回避办理。这主要是因为保险费的问题。目前的贸易形势对所有的中国出口商来说都很严峻。出口成本居高不下,本来就没有什么利润空间,再要增加一定的出口信用保险费,更难有利润。因此,大多数出口商宁愿冒险,沿用过去的做法,也不办出口信用保险。
那么,如何才能既买出口信用保险,又能节省一些费用呢?首先,在与外商签约前,就应将其作为一种正常的成本项目考虑进去。就出口商而言,如果能切切实实遵守保险条款规定,履行被保险人义务,坚决杜绝挑保、漏报或故意不报的情况,逐批如实填写出口申报,如期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并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风险防范的工作,就能使保费降到最低。
这是因为,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取决于买方所在国所属风险类别、支付方式的风险程度和放账期限长短三个因素。出口商在成交前后自己宜仔细选择和综合控制。从保险正常运行来说,保险公司要通过筹措、建立保险基金来实施其补偿经济损失的基本职能,而保险基金的筹措,则以收取保险费的形式来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