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相关规定中,计税依据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则。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
对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来确定。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通常作为重要参考,如果发票无法准确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这确保了计税依据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保障税收管理的规范。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有所不同,是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这种方式充分考虑了进料加工业务的特殊性,使税收计算更贴合实际业务流程。
当出口货物不是以 FOB 价报关出口时,在办理出口退(免)税时需进行折算。若成交方式为 CIF,离岸价 = 成交金额 - 运费 - 保费 - 杂费;成交方式为 C&F 时,离岸价 = 成交金额 - 运费;成交方式为 C&I 时,离岸价 = 成交金额 - 保费。通过这些折算方法,能够统一按照离岸价进行税收计算,保障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这一依据明确清晰,便于外贸企业在进行退税操作时准确计算应退税额。
对于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受委托加工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按照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金额确定。准确的计税依据有助于外贸企业合理享受退(免)税政策,促进外贸业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