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收货人应建立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收货人应建立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并如实填写。

进口食品进口后的管理

食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申报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进口食品名称、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购货人(使用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出库单号,发票流水编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等信息。

关于销售记录,请境内收货人通过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提交备案信息并填写进口和销售记录。

2.进口食品的仓储库房或场所的基本要求

(1)进口食品的仓储库房或场所需经过海关的认可和备案;

(2)储存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仓储库房应该是全封闭,不得与其他有污染风险的产品特别是化学品同放一库;

(3)要时刻保持仓储库房清洁卫生、通风良好,并且有防虫防鼠设施;

(4)仓储货物的底层应有垫物,不合格或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应放置在特定的区域并进行标识;

(5)要建立并保持进口预包装食品仓储库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出入库台账和销售记录;

(6)企业固定使用的、长期储存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库房,企业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7)海关总署及所在地海关对进口水产品、肉类等仓储有特殊要求的,要按其相应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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