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人员指进入或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的自然人。

进出境人员

主要规定如下:

(1)海关可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2)海关可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

(3)进出境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4)进出境人员应当接受卫生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入境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卫生检疫。出境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卫生检疫。

(5)海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

(6)海关对进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有权要求进出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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