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规定:海关监管区是指《海关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督管理的场所和地点,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6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监管场所包括进口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3类。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分为监管作业场所和集中作业场地。监管作业场所包括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5类。集中作业场地包括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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