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主体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禁限管制政策通常有明显目的指向,对货物进口或出口后的用途有明确限制、以避免货物被非法使用或超范围使用,从而导致禁限管制政策实际失效,因此,对许可进出口的企业进行严格管理,要求收发货人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证件要求

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

禁限管制属于进出口政策管理措施,属于进出口许可。对于禁限管制的货物,必须获得进出口许可,经海关验核许可证件后,才能放行,不能担保放行。

货物禁限管制

法律责任

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是走私行为。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制、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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