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关税具有特殊调节作用。我国一直全力支持境内商品出口,对绝大多数商品都不设置出口关税,甚至在商品出口后退还境内已经征收的部分税收。让境内商品在国际市场更具价格优势,鼓励境内企业出口更多商品。出口关税属于经济调节手段,直接增加商品销售成本,提高商品进口地销售价格,会抑制商品出口、但对国际市场供给严重小于需求的紧缺商品,通常只要价格能被接受,甚至只要有供给,就不愁销售。
出口关税能保护境内特有的商品资源,避免价格过低被贱卖,损害境内生产企业正当收益;对境内生产同时需要的商品,出口关税抑制商品出口,避免商品大量出口流失,影响境内相关产业发展;对境内、境外生产都需要的商品,出口关税平衡境外企业生产成本,避免对境内同类企业产生较大的成本压力,增强境内同类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力;出口关税增加财政收入,让境内人民享受到更好财政保障。
出口完税价格属于离岸价格。海关法规定: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跨境传统货物出口销售企业与境外购买方签订交易合同时,通常约定交货条件和价格条款,明确成交价格组成,例如,成交方式CIF价格包含成本、指定目的港的保险费和运费,常称为到岸价,成交方式FOB价格仅包含起运港交货的成本,常称为离岸价。
出口完税价格仅包含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应剔除装载后的相关费用;对出口关税税率大于零的商品,交易价格已经包含了关税税额,不属于购买商品自有权益的费用,应予以扣除。出口完税价格是商品在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价格,属于离岸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