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进出境地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规定递交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申报单证。如果要求在到达地或者起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须报请进境地或者起运地海关同意,并按“海关监管货物”办理手续。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有关集装箱施加海关封志。

(2)海关对集装箱货物进行查验时,收货人、发货人、集装箱经营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到场,并且按照海关要求负责开箱、拆包、搬运等事项。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方准提取、装运或者继续发运。

经海关放行的进出口集装箱货物,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查,或者调阅有关交接、验收等单证和账册。

(3)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海关派员到非设关地点或者海关监管区域以外办理验放手续时,应报请进境地或者就近地海关核准(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就近地海关核准后,应将核准情况通知进境地海关),并按规定缴纳费用,免费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安排住宿。

(4)经有关单位申请并经海关同意,在集装箱中转站和拆、装箱点设置海关机构或者派驻人员时,有关单位应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和住宿处所。

对集装箱货物的监管

我国进出国境货运监管

(1)进出国境的货物,应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查验。

(2)进出国境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应经由设有海关机关的地方通过,并向海关申报,由海关监管。与上述货物有关的码头、仓库、场所和其他运输工具均应受海关监管。

(3)海关监管货物的装卸时间由当地海关规定,其装卸地点应会同有关交通机关规定。

小贴士

对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货物或者限制出口的货物一定要把好关,不能做有损国家利益的事情。

依法纳税是每家货代公司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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