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即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

(1)支付货款。依《公约》的规定,买方必须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买方支付货款时必须依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这些准备步骤包括申请信用证或银行的付款担保,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获得必要的外汇及将货款汇出的政府许可等。

对于货款支付的地点,依《公约》的规定,支付的地点首先应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在合同对此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以卖方营业地为支付地,在卖方有一个以上营业地的情况下,买方的支付地点为卖方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为支付地。

对于货款支付的时间,应该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支付。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付款的时间,则买方应依《公约》规定在卖方将货物或单据置于买方控制下时付款;或在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付款。

(2) 接受货物。依《公约》的规定,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为“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其二为“提取货物”。

第一,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公约》第60条规定,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为了使卖方能交付货物,买方应当采取的行动包括为卖方指定准确的发货地点,委托代理人接收货物,依贸易术语的要求做出相应的运输安排等。

第二,提取货物。提取货物要求买方将货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下。如果买方在提取货物上不配合,即违反了接受货物的义务。应注意的是,接收不等于接受,接受表明买方认为货物的质量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接收并不表明买方对货物的质量没有异议,如货物在目的港经检验与合同不符,买方也应接收货物,然后进行索赔。依《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约的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减轻由于违约引起的损失,否则将从损害赔偿中予以相应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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