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界定
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人境旅客的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其适用范围包括:
1.入境旅客携带的行李
按照现行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但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2. 邮递入境的个人物品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规定为:
(1)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2)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3)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一般贸易) 办理通关手续。
3.其他
财关税[2016]18号公告同步调整了行邮税政策。对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仍按行邮物品进行税收管理。
(二)纳税义务人
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是行邮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计征方法
行邮税的计征方法为从价税。在税额在50元以下,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收进口税。
(四)完税价格及税率
进境物品完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 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另行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行邮税的税率分为15%、30%、60%三个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