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3条是关于对葡萄酒与白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

具体涉及四方面内容:

①成员应制止用地理标志区标示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指的地方的葡萄酒和白酒,即使同时标示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即使该地理标志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即使伴有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或相同的表达方式。

②对于不符合地理标志要求的并非酒之来源地的葡萄酒和白酒的商标,成员应依职权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或根据一方利害关系人的请求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③如果诸多葡萄酒地理标志使用多音字和同形字的地理标志,则保护应及于每一标志。成员应在顾及确保给有关生产者以平等待遇,而且在不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确定出将有关同音字和同形字地理标志之间区别开的实际条件。

④为有利于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应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举行谈判,以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通告及注册的多边体系,使加入该体系的成员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可利用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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