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合同签订之后,买家应该立即催促买方按要求开立信用证,接到信用证后应立即组织审核,具体在审核中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1.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2.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信用证的款项对吗?
3.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4.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5.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7.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8.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9.投保金额确认。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立即做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能不能更改计划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切记,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以上就是信用证审查注意事项,希望各位出口卖家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