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
条件一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条件二
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条件三
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条件四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即外贸企业应当取得上述合法凭证,并且与报关出口货物的金额、数量、计量单位、出口企业名称等内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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