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数量是指对合同标的物的计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表示标的物的尺度,其数量主要表现为一定的长度、 体积或者重量、数量等。交易双方约定的数量,乃是交接货物的法律依据,也是衡量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大小的尺度。因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商品数量作为构成发盘内容不可缺少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要求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必须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约定规定数量的方法,这充分表明,数量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项不可缺少的主要交易条件。该《公约》还规定,按约定数量交货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卖方交货数量不得少于约定的数量,如卖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货,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赂偿要求。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也都把数量条件作为合同的要件,卖方必须按约定数量交货,否则,买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甚至拒收货物。

在这里需要提出的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或小于约定数量时,该如何处理。《公约》第37条和第5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由此造成的损失,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的全部或一部分,但买方对其多收的货物,仍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公约》的这些规定,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体现,是实事求是和合情合理的。

综上所述,足见数量条款是十分重要的,它不仅约定了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数量,而且还涉及与之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基本依据,也是涉及处理与交接数量有关的索赔与理赔问题的依据。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合理确定成交数量和订好数量条款,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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