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使用,也称汇票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汇票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并交付为要件,以发生或转移票据权利、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汇票行为一般包括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如需转让,通常经过背书行为转让。但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还要涉及作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等法律权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基本原理和法律规则同样适用于本票和支票。

1.出票

出票(Issue), 即汇票的签发,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收款人的行为。可见,出票由两个动作组成,一是由出票人写成汇票并在汇票上签字;二是出票人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由于出票是设立债权债务的行为,所以只有经过交付,汇票才开始生效。

汇票通常需要签发一式两份(银行汇票只签发一份),其中一份写明“正本”(Oniginal)或“第一份汇票”( First of Exchange),另一份则写明“副本”(Copy) 或“第二份汇票”(Second of Exchange)。两份汇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只对其中一份承兑或付款。为了防止重复承兑和付款,均写明“付一不付二”和“付二不付一”(Second or First unpaid)。

汇票在出票时,对受款人通常有三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例如,“仅付xx公司”(Pay xx Co. only) 或“付xx公司,不准流通”(Pay xx Co. not negotiable)。这种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转让,只限xx收取货款。

(2)指示性抬头。例如,“付xx公司或指定人”(Pay xx Co. or order或Pay to the order of xx Co.)。这种抬头的汇票,除xx公司可以收取票款外,也可以经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

(3)持票人或来人抬头。例如,“付给来人”(Pay Bearer)。这种抬头的汇票,无须由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汇票即可转让。

2.提示

提示(Presentation), 又称见票(Sight), 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提示分为两种:

(1)付款提示( Presentation for Payment),指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的行为。

(2)承兑提示( 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指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出票日后一个月内提示;定日付款或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汇票应在汇票到期8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而对于已经承兑的远期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则规定为自到期日起10日内。

3.承兑

承兑(Acceptance)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承兑的具体手续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字样,注明承兑的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名,交还收款人或其他持票人。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的责任。

4.付款

付款(Payment)是指付款人向持票人按汇票金额支付票款的行为。无论是即期汇票,还是远期汇票,当持票人做付款提示时,付款人均应立即付款。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而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即告终止。

5.背书

背书(Endorsement) 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记载背书文句、签名,并把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的行为。经过背书,汇票的权利由背书人(Endorser)转给被背书人( Endorsee),即受让人,被背书人获得票据所有权。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汇票既是一种支付工具,又是一种流通工具( Negotiable Instrument),通常情况下,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

背书通常有三种方式:

(1) 记名背书( Special Endorsement)。 背书人先作被背书人的记载,再签字。例如:“付给Smith或其指定人”(Pay to Smith or Order)。经过记名背书的汇票,被背书人可以再作背书,转让给他人;这种再背书可以是记名背书,也可以是空白背书。

(2)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但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经空白背书之后,受让人可以不需背书,仅凭交付再继续转让汇票。

(3)限制性背书( Restrictive Endorsement)。背书人在背书中加注限制汇票继续流通的文字,例如:“仅付A银行”(Pay to A Bank only)。

此外,在国际市场中,一张远期汇票的持有人如想在付款人付款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汇票,即将汇票进行贴现。贴现( Discount)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6.拒付

拒付( Dishonor),也称退票,指持票人的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 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 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影( Dishonour by Non-payment)。此外,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上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

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绝承兑,或在到期日提示,遭到拒绝付款,对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其“前手”追索票款。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所谓追索权( Right of Recourse)是指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拒付证书是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出具证书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公会、邮局等,出具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它是持票人凭以向其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法律依据。如拒付的汇票已经承兑,出票人可凭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因此,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汇票遭到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2)持票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

(3)持票人为了行使追索权应及时作成拒付证书( Protest)。

值得注意的是,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为了避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可在出票时或背书时加注“不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字样。凡加注“不受追索”字样的汇票,在市场上难以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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