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在第二条“定义”中规定:“信用证意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凭装运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之一就是凭单付款。进口方作为申请人在申请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时需要递交开证申请书,进口商填写开证申请书,就是有效地将买卖合同条款转化为对出口商(受益人)提交单据的要求。以CIF买卖合同为例,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和信用证规定,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商检机构报验、将货物装船发运等履约过程,获取了信用证所通常要求的保险单据、商检证书、海运提单,并连同出口方自己缮制的汇票、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据,在规定期限内送银行办理收结汇手续。这些单据是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及信用证要求履约的证据,其中,海运提单通常是买方在目的地据以提货的凭证,所以银行及进口方才肯凭单付款。从本质上讲,信用证就是买卖合同条款的单据要求加银行的付款保证。

由此可见,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因此,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为首先付款人,故属于银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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