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列人“目录”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列人“目录”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列人“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
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检验机构,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国家质检总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经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并可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