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并写明履约过程中若出现当事人违约情况,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有时,甚至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签约时即已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交易双方约定违约金条款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1.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应当合理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章第4条第13款规定:“如合同规定不履行方当事人应支付受损害方当事人一笔约定的金额,则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获得该笔金额,不管其实际损失如何。但是,如约定金额大大超过因不履行以及其他情况造成的损害,则可将该约定金额减少至一个合理的数目,而不考虑任何与此相反的约定。”由此可见,交易双方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约定一个合理的违约金数额,防止估计过高或过低情况发生。因为,估计过高,无异于加重对违约方的惩罚;估计过低,则不仅对当事人不能有效地起到约束作用,甚至可能出现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也难以弥补,这与违约金一般以补偿性为原则的做法不符。

2.违约金条款应明确具体

为便于执行有关违约金的约定,其条款内容不能含糊或笼统,以免引起争议。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有些公司在约定违约金条款方面,积累了实践经验。例如,一份买卖粮食的CIF合同中规定:“装运期为4月份,如卖方迟延装运,每迟延10天,应向买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迟延时间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如卖方逾期2个月仍未装运,则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上述规定是可取的,其内容不仅明确具体、易于执行,而且还体现了合同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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