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关法》第29条规定:“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完成结关手续指的是进出口货物申报人完成办理各项海关手续,海关最后放行的环节。

针对进口货物,一般由海关在进口货物提货凭证或出口货物装货凭证上加盖海关放行章,进出口商凭以到海关监管仓库提取进口货物或将出口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离境的工作环节。完成结关手续通常涉及如下环节:

(一)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根据国家外汇、税务、海关对加工贸易等管理的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具体包括: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用于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用于办理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

(二)海关事务担保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滞报金尚未缴纳的;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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