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全球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一种基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海外仓储销售新模式应运而生。现行出口退(免)税法律对境外仓储没有特别规定,给税收管理带来风险,需要税企双方共同关注。
境外仓储销售退(免)税风险
总体来看,境外仓储模式符合报关、出口退(免)税、金融出口销售加工、结汇三大关键条件,符合退(免)税要求。但通过对各个环节的分析会发现,传统的海外仓销售方式正在由出口前签订销售合同向出口前签订销售合同转变,这就导致了一些企业在出口时伪造出口合同的问题,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执法风险。
根据财税规定,只有实际出境并经报关销往境外单位和个人的货物,才能享受出口退税。在“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下,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只临时存放在“海外仓”内,无法实现销售。如何申报出口退税?现实中,大多数出口企业也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金额申请出口退税。
如果“境外仓库”发出的货物对外销售,完全在境外产生的这部分货物收入是否需要从销售收入总额中剔除,是否认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缮、修理服务(以下简称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中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中国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从这个角度看,仅凭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金额申请出口退税是可以的,境外货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的对象。但是,可能存在人为调整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金额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销售商品所得,按照交易发生地确定。居民企业的国内外所得,应当申报纳税。因此,国内仓到“海外仓”的出口报关收入和“海外仓”货物的对外销售收入应申报为企业所得税收入,但同时“海外仓”的仓储、物流、人工等费用可作为成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