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是依据本国(或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进出口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英语Customs一词,最早是指商人贩运商品途中缴纳的一种地方税捐,带有“买路钱”或港口、市场“通过费”“使用费”的性质。这种地方税捐取消后,Customs一词则专指政府征收的进出口税,theCustoms 是征收进出口税的政府机构即海关,是对出入关境的一切商品和物品进行监督、检查并照章征收关税的国家机关。

我国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海关的性质和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海关的性质,其包括了以下三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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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海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属于我国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海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行政管理权。

(二) 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制定具体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对特定领域的活动开展监督管理,以保证其按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

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监督管理的对象是所有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关境(CustomsTerritory)是世界各国海关通用的概念,指适用于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国际海关术语汇编》中定义关境为一个国家的海关法得以全部实施的区域。在一般情况下,关境与国境的关系分为三种:

1.关境的范围等于国境。

2.关境的范围大于国境。对于结成关税同盟的国家,其成员国之间货物进出国境不征收关税,只对来自和运往非同盟成员国的货物在进出共同关境时征收关税,此时应认为每个成员国的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

3.关境的范围小于国境。通行的观点认为,若在国内设立了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特定区域,因进出这些特定区域的货物都是免税的,因而该国的关境小于国境。

关境与国境一样,包括其领域内的领水、领陆和领空,是一个立体的概念。我国的关境范围是除享有单独关境地位的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目前我国的单独关境有香港、澳门和台湾、澎湖列岛、金门岛、马祖岛单独关税区。在单独关境内,其各自执行单独的海关制度。因此,我国的关境小于国境。本教材所称的“进出境”除特指外均指进出我国关境。

(三)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海关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对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保证这些社会经济活动依照国家的法律规范进行。因此海关的监督管理是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海关执法的依据是《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事务属于中央立法事权,立法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海关总署也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章,作为执法依据的补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海关法律规范,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也不是海关执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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