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令第256号)已经开始实施。第四十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下面就对税收政策做个解读:

1、试点企业购买适合下列货物的税收政策


暂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税(以下简称进口税):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械设备、基础设施材料和办公用品)。


保税:从境外购买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试点区除外)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天然气),区外企业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2、试点企业销售的下列货物的税收政策


(1)缴纳增值税:


向国内外销售的货物;


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向试点地区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2)缴纳进口税:


试点企业销售2.(1)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应当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并按照规定缴纳缓税利息。


(3)保税:


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出售给海关特别监管区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


(4)适用出口退(免)税:


出境货物;


向海关特殊监管区(试点区、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无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向试点地区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出口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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