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在收到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后,首先应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要判定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并决定是否要求信用证得到其他银行的保兑;二是要判定信用证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附有无法办到的要求,是否存在软条款,并决定是否提请开证申请人要求修改信用证。受益人必须注意,在没有收到合格的信用证前,或在没有将信用证修改至令人满意的情况前,受益人绝不能发货,否则就会丧失主动权。如果因延迟发货而遭受损失,可凭合同向进口商提出索赔。

另外,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的修改,受益人拥有最后的接受权或否决权。对于修改书,受益人同样应予以仔细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受益人可以明确地向通知行表示接受或拒绝的态度,也可以通过默认的方法表明态度,即当受益人交单时,如果单据包括修改书的内容,则表明接受该修改;如果单据仅符合修改前的信用证条款,则表明拒绝该修改。但受益人对于同一份修改书中的多项修改应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部分接受、部分拒绝。有些银行在发出或通知修改书时,会明确规定受益人应在某个确定日期前表态,否则就以默认修改处理,这一做法是违反《UCP600》的,受益人完全有权拒绝受其约束。

在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应严格地按照信用证的指示办理货物的出运,包括办理商检、托运、投保等事项,并取得有关当事人签发的合格单证,同时受益人自己应按信用证规定缮制必要的单据,如商业发票、汇票、装箱单等,来准备交单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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