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证的保兑
信用证的保兑可能因受益人对开证行资信不满而引起,也可因开证行主动要求而引起,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只有开证行才有权指示另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收到保兑邀请的银行应根据开证行的资信及与本银行的关系等因素决定是否保兑。一旦做出保兑,保兑行就要对受益人承担与开证行完全一样的首要付款责任,而且不带有追索权。如果保兑行无法从开证行获得偿付,就会处于非常被动和不利的局面。因为保兑行与开证申请人并无合同关系,无法强制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只能处理单据及货物,或作为开证行的债权人对其提出清偿要求。因此,银行一般只对与自己有良好业务关系的联行或代理行开立的信用证提供保兑。
2)信用证的修改
受益人如对信用证条款不满,可通过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修改要求,开证申请人也可主动提出修改要求。但不管由谁提议,在目前普遍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情况下,每一项修改都须得到开证行、受益人以及保兑行(如果有的话)的一致同意才能生效。如果开证行不同意修改信用证,就会拒绝发出修改书,但一经同意并发出修改书后,则将受其约束。由于此时尚不清楚受益人是否会接受修改,开证行必须做好两种准备:若受益人接受,则按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审单;若受益人拒绝,则按信用证原来的条款审单。另外,开证行还必须通过原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修改,否则开证行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如果信用证得到了保兑,而保兑行并非通知行,则开证行还须将修改通报给保兑行,保兑行如果同意修改,就将其保兑责任扩展到修改书,并像开证行一样,做好按原条款或修改后的新条款承担责任的准备;如果保兑行不同意修改,应立即通知开证行与受益人,则保兑行不受修改内容的约束;如果受益人想继续享受保兑的保障,就必须按原条款办理信用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