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口货物时,缴纳进口环节税费后,从进口地海关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税缴款书。

进口环节

1.增值税抵扣凭证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海关进口增殖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抵扣增值税的作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类似。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海关缴款书,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增值税税款。

2.抵扣方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录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3.抵扣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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