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撤回”(Withdrawal)和“撤销”(Revocation)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撤回是指在发盘生效前,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依据此规定,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发出的发盘即刻到达受盘人,发盘到达即生效。撤回发盘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因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耽搁了收到发盘时间,而使撤回发盘的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撤销是指发盘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效力。根据《公约》规定,发盘是可以撤销的,其条件是:发盘人的撤销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①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②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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