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品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但税收还必须由特定的国家主体来征收,对网上交易如何征税已成为各国亟须解决的紧迫问题。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通信网络技术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会造成网络税收较大的利益差别,正是这种利益差别,使各国在对待电子商务要不要征税及如何征税问题上,会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美国主要主张零关税政策,欧盟则采取有限关税政策,而由于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采取传统的商业形式,对于代表最新科技的电子商务方式,持观望态度,所以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问题的挑战,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自己的方针政策。

跨境电商

国内及国外主要的国家以及组织的关税政策框架,这些关税政策在整体上构成了电子商务的关税政策框架,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完善与补充。

(一)世界各国与国际组织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态度

1.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电子商务应用面最广、普及率最高,政府从一开始就积极支持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制定了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从1996年开始,美国就有步骤地推行网络贸易的国内交易零税率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除了税收中性原则以及尽可能与国际税收原则协调的观点外,还明确提出了对网上交易不开征任何新税,并且提出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因特网免税法案》,对互联网税收实行缓征3年的政策。2000年5月,美众议院又通过了一项法案,将禁止征收网络税的时间从2001年延长到 2006 年。

2.欧盟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认为不应把征收增值税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目前欧盟大多数成员国都实行有限关税制度。欧盟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持税收中性,可以不开征新税,但也不能为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的税负,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因此,拟向在互联网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欧洲消费者征收增值税

(二)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方面的态度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硬、软件环境和信息基础设施的不足,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一方面网络技术对经济的拉动作用非常大,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电子商务交易额比重很低,绝对数额很小,所以我国给予了税收倾斜政策,规定对互联网暂不征税。当然,暂不征税或优惠征税并不意味着对这部分征税主权的放弃,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我国不会像部分发达国家那样打算对电子商务永久免税,因为电子商务的电子形式并未改变其贸易的特性。一旦条件成熟,如纳税人身份的确认、收入来源地的确认、收入所得的划分、电子现金支付等技术问题得以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必将成为我国税收新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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