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同之处

世界各国的立法背景和目的不尽相同,然而在主要的指导思想上有异曲同工之处。首先目的都是发展健康的跨境电商市场,着力点是法律领域,要制定合理的法规予以规范指引。国内外立法的共同之处在于,都认识到了市场主体的本性是逐利的,在缺乏法律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一般都会争夺权利而忽视了义务,因此法律条文的重点集中在了义务的规定和归属。法律监管的效力要最大化,同时对市场运行的影响要最小化,方法就是将具体的权责义务落实到具体的个体之上,要求市场主体遵守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同时在其他方面则避免由法律法规做出硬性的规定,交由市场本身和交易主体自身去实践和探索。

跨境电商立法还要遵循一般的商务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开放原则以及安全原则。

法律法规

二、不同之处

发达国家,尤其是欧洲和美国,对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定更为细腻,甚至涉及我国法律中不曾出现的交易主体,如中间服务商、电信商和广告商等,这从侧面反映出了发达国家的跨境电商的发展相较于后期的发展中国家更为深入和全面。

我国的跨境电商虽然规模可观,然而从时间上来看发展刚刚起步,形式尚显幼稚,交易主体的专业化分工刚刚显露出趋势,但远未成熟。这方面的重要表现就是许多交易主体身兼数任,比如交易平台有时专营中间业务,有时则兼营自营业务,这样就在角色定位和功能区分上产生了模糊。因为彼此之间区分并不明显,因此立法时针对特定群体分类立法就存在困难,只能将所有交易主体一视同仁,出台一致的行为规范要求,以适应初级阶段的监管要求。

在关税政策方面,国外大致分为以美国为首的倡导零关税政策的国家和以欧盟为首的倡导有限关税政策的国家两种。

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出于其在国际贸易中的输出大国和电子信息产业强国的地位,积极推行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对跨境电商坚持零关税政策的态度,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无疑是美国。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为广泛、最为普及也是最为发达的国家,关税政策的选择也是适应其国情的产物。美国作为商品输出大国,进口国关税壁垒的存在对美国的出口贸易来说无疑是不利的,所以美国一直在世界范围内积极倡导贸易自由化和零关税的政策。

欧盟成员国数量多,并且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呈现较大的差异性,既有德国、法国这样的经济强国、外贸大国,也有爱沙尼亚、拉脱维亚这样的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国家。不同于美国一贯坚持电子商务零关税的立场,欧盟在对待跨境电商的关税问题态度上,体现出一定的变化性和发展性。

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关税制度也从一个侧面直观地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其经济基础、对外贸易水平以及信息产业技术均远远落后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处于输入国的地位,如果对跨境电子贸易持零关税、完全开放自由的关税政策,那么发达国家通过跨境电商可以轻易地占领本国市场,不仅对本国的工业产业造成巨大冲击,也会大幅度减少本国的税收收入,最终会使发展中国家在跨境电商直至整个国际贸易领域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影响到本国经济建设的正常发展。对于我国来说,目前我国的跨境电商蓬勃发展,但仍无法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抗衡。因此对跨境电商关税问题还是持征税态度的,这也是根据我国国情做出的关税政策选择。我国追求在顺应世界经济发展趋势的前提下,制定契合我国发展现实的关税政策。

在制度的确立方面,美国在与多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都增加了电子商务条款,扩大跨境电商范围。在关税上,规定彼此免除对方的进口关税,促进了美国产品的出口;在服务上,努力消除中小企业使用电子商务的障碍,分享电子商务的公共数据等。德国采用欧盟共同政策,仅对少数产品实施出口管理,进口实行欧盟统一的配额管理制度;在不违背欧盟法规的前提下,各成员国自行决定税收制度。日本取消除农产品之外的所有产品进口关税,并在投资和服务贸易等领域进行广泛跨境合作。新加坡发起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奉行自由贸易政策,进口产品不限制配额,大部分产品无须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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