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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格式和内容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
信用证有效期是指外贸企业到银行交单议付的时间,而不是以开证行收到单据的时间为准的。
审核信用证的主要依据是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国际贸易惯例、《UCP600》和出口国有关法规的规定。
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书、商检证书等,均须先与信用证的条款进行核对,再与其他有关单据核对,确保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抬头人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签发人必须是受益人;商品的描述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其他关系人为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付款行、偿付行、承兑行等。
一般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只有足额付款才能拿到单据,但若进口商想获得资金融通,也可向开证行申请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
指定银行或保兑行在收到受益人或其委托银行交来的单据后,应及时以合理谨慎的态度审核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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