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用办法》,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和一般企业。
(1)认定标准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①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③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旦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④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
⑤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⑥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
⑦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处以罚款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失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①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 250万元的。
(2)认定程序
海关在作出认定失信企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企业拟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特别是海关拟将企业列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告知企业列入的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移出程序及救济措施。
企业对海关拟认定失信企业决定或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书面提出。
海关应当在20日内进行核实,企业提出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