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是指根据确定的规则,通过对不同商品的用途、构造等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其对应的税则号。不同的税则号对应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管制和调节,同时也会对应进出口时应当适用的关税税率和关税优惠政策。我国对商品归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关税条例》。

跨境电商商品归类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报经国务院批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也属于确定商品归类的重要依据。

海关负责决定商品进出口过程中适用税则中何种归类。海关部门现行的商品归类制度的基础是《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并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

海关在审核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查验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

为有效地提高海关归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速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先后于2000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日前已废止)、2007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17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8号《海关总署关于海关预归类决定后续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直属海关以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停止使用,企业需要申请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现行关于进口商品在实际进口之前的预归类包括两种类型,分别是:

第一类:行政裁定。根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在货物进口或出口之前,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书面申请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该类行政裁定由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月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如果海关对某一类商品作出了归类的行政裁定,则任何申请者以外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都可以引用该裁定作为进出口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二类:归类预裁定。从2018年2月1日开始,海关应申请人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在申请人与海关之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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