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唛头及包装号(Marks and No. of Packages )
2.包装件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 Description of God )
3.原产地标准( Origin Criterion)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核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查询,应认真审核,慎重填具。
4.毛重或其他数量( 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 “件” “双” “合”“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 (NET WEICHT)。
5.发票号码及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 )
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此栏的日期必须按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6.签证当局的证明 (Certification)
此栏填打海关的签证地点、日期。
海关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而且应早于货物的出运日期(第3栏)。
7.栏目出口商的申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在生产国横线上填英文的“中国”(CHINA)。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进口国必须与第3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如“日本”。
另外,申请单位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标上申报地点、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中英文印章。手签人手迹必须在海关注册备案,并保持相对稳定。
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最早是同日)。盖章时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姓名。本证书律不得涂改,证书不得加盖校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