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单证业务中,由于各种原因,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常有与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况,为了维护己方的利益,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履行,跟单员应对照合同对国外来证进行认真的核对和审查。从以下案例就知道确保信用证与合同条款相符是多么重要。

20xx年底,ABC出口公司与香港某客户成交一批商品,价值318816美元,买断香港,然后再由该客户转口去西非。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订明: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千克,二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客户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第二年2月6日开出G-05-HL1203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ABC公司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与合同有出入,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千克,二箱一扣。在这个条款中没再要求外套麻包。有关人员经过推敲,认为信用证收汇方式应遵循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当信用证与合同有出入时,应凭信用证,而不凭合同,以保证安全收汇。因此,该批货物的包装就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办理,办装箱打捆,不加套麻包。一切有关单据都按信用证的条款及实际情况缮制,即“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千克,二箱一捆”。该批货物共500掴,于第二年3月15日装“锦江”轮日航次运往香港。

ABC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办理收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审核后未提出任何不符点,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后的30天,不做押汇,全套单据由中国银行寄开证行,整个过程并无异常。

但第二年3月23日,即货物出运后的第八天,香港客户致电ABC公司声称:“兹告发现所有货物未套麻包,现通知你,我们的客户不会接受此种包装的货物。请告知你们所愿采取的措施。”

ABC公司在次日就电复指出:“有关货物,根据你信用证规定的包装条款办理,鉴于此,我不能承担任何责任。”

香港客户当天立刻再来电拒绝ABC公司的答复,并提出索赔。次日,香港客户又来电,除重申信用证包装条款外,还指出信用证订有“其他均按销售确认书SC6S42号”, 并声称:“因此,你们应按照合同及信用证详细规定办。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接受错误是由我们造成的这样的说法,因合同和信用证都详细规定了包装条款。我们坚持货物风险由你们承担,要求你们功认承担所有重新打包的贵用。”在该电的结尾中,要求“ABC公司把货转交香港德信行”,另于“4月15日前重新发货。”在该电中,除重申打包费用损失外,还进而表示了退货的主张。显然,香港客户想利用其提单后30天远期付款的有利地位迫使ABC公司接受其赔偿要求。

按香港客户开列的货用条件估算,约折合20 860美元。ABC公司认为客户的要求不仅费用损失较大,而且于理不合,因此在第二天再电告香港客户,指出:“经查核,对过去多次来证均按合同规定在信用证内列明具体包装条款。而这次G-05-HL1203号信用证中未注明外套麻包,我们理解为你对这包装有特殊要求,并完全按你信用证规定办理。至于你上述信用证内载明:其他详情均按销售确认书SC6542号办。因你信用证已详细列明包装条款,据此,我完全按你来证要求办理,对你上述电传提出的要求歉难考虑。”

外贸信用证审核包含哪些内容

该电抓住“共他”一词不放,令对方也感到自己有欠妥之处。沉默一天后才来电称:“G-05-HL1203信用证,我已通知我方银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ABC公司迅即复电,说明单证完全相符,要其如期履行付款。

4月8日香港客户来电称:“重新包装的材料人工费110000港元,仓租和激运费60500港元,诚如你们所知,我们所获的薄利极有限,因此我们没道理再全部承担此项额外开支,请确认你方将承担该费用。”

显然香港客户在电文中采取了协商的口气,态度已软化。据此,并考虑到卖价中也包含了麻包的因素,ABC公司因势利导,与香港客户进行了友好的协商。在香港客户最终实际支付材料等费用计35000美元的基础上,由ABC公司贴补费用4000美元,较顺利地友好结案。

出口商审核信用证时的主要依据是国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交易双方成交的合同,《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的简称)以及实际业务中出现的具体情况。

审核信用证通常应遵守原则有:

信用证条款规定比合同条款严格时,应当作为信用证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

当信用证的规定比合同条款宽松时,往往可不要求修改

(一)信用证审核的基本要点

(二)信用证审核中常见的问题

信用证审核中一些常见的问题,在我们的审核过程中要特别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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