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出口商品保险的免费赔偿。
保险公司对某些商品有免赔规定,免赔率因商品属性而异,从0.5%到5%不等。因此,应了解出口商品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规定范围内的商品。如果商品在免赔范围内,合同签订相应的免赔条款,出口人将承担一定的赔偿风险。一旦赔偿成立,出口人将支付相当大的费用,并将因当地变更成本而导致损失。因此,保险公司规定免赔范围内的商品必须在合同中签订相应的免赔条款,避免可能发生的赔偿风险,消除可能增加的隐患,以确保计算出来的兑换成本的准确性。
2、正确估算正常银行费用。
托收所发生的正常银行费用主要有托收费和发票费。信用证结算发生的正常费用主要有信用证通知费、保险费、议付费、发票费、发票处理费、电报费、偿还费等。由于信用证结算发生的银行费用复杂,信用证结算的合同在计算汇款成立时,必须特别注意银行费用。信用证金额不同,内容条款不同,开证国家不同,各银行收费标准不同,优惠项目不同,信用证结算发生的费用也不同,因此在计算汇款成本时,需要根据国家、银行的银行费用水平,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计算银行费用。
3、适当预测异常银行费用。
非正常银行费用发生在信用证结算中,主要包括:不符合点支付经费、不符合点支付引起的电报费、客户转账的开证费、转证费等。原因有很多,比如合同没有明确划分银行费用,国外进口商钻空子将自己承担的开证费或转证费转移到我的出口方,从而产生开证费和转证费。再比如合同条款不完整,无法顺利履行;或者合同中有对方制约的陷阱条款,很难履行;或者因为操作失误,没有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或者订单结汇有错误..各种错误最终体现为结汇率单据不符合点,导致不符合点变单费和相关电报费。没有人能提前保证:合同条款签订100%合理,履行合同100%准确,没有错误。因此,在计算汇率成本时,应适当估算可能产生的非正常银行费用。
4、注意减佣金。
佣金是中间商介绍交易或代理交易获得的收入。我们的出口合同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与各种中间商签订的。交易完成并收回贷款后,我们需要向中间商支付佣金。在计算外汇交换成本时,我们应该减去支出佣金,尤其是由于某些原因,中间商要求我们支付暗佣金。当佣金比例不能显示在合同中时,我们应该更加注意:在计算外汇交换成本时,我们应该减去佣金。
5、远期贷款产生的利息应记入成本。
在出口贸易中,我们做信用证远期、D/P远期、D/A远期,不能只把它看作是晚一点的地侯收汇,要明白:远期收汇是我们对客户的放帐,是我们对客户的资金融通,如果是我们的资金占压,我们不仅要承担到期时不能收汇的风险,还要支付资金占压的利息,这个费用可以根据我们的放帐金额、放帐天数和银行贷款利率来计算,其公式是:放帐利息=放帐金额X放帐天数/360天X银行贷款利率。当计算汇款成本时,应注意:将汇款成本计入出口所需的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