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是合同条件的具体体现和固定化形式,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依据。从法律文书的角度来看,合同的内容就是各项条款的组合。因此,合同条款必须具备明确性、确定性和完整性,各条款之间要保持一致,不能互相矛盾。否则,不仅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还可能妨碍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背离订立合同的初衷。因此,准确理解合同条款的意义至关重要。
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格外关注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若由对方起草合同,应仔细审阅,及时就有异议或措辞模糊的条款进行沟通和修订,确保每一条款都是真实表达双方意愿的内容;若由己方起草合同,则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全面的考虑,明确规定所有可能涉及的事项;如果涉及委托人或代理人,必须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委托证明。
否则,可能导致损失,甚至引发法律责任,承担赔偿后果。
案例分析
2015年8月,广东某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40万美元的皮具出口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所有商品均需标注B公司的商标,货物分三批在三个月内陆续运至柏林港口。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8月10日和9月1日分别发出了两批货物。然而,两个月后,A公司不仅未收到货款,还在10月底收到了B公司律师发来的通知函。函中说明,由于B公司财务紧张,决定暂停采购,并正在与第三方商讨出售公司事宜。由于第三方公司拒绝承担B公司的债务,B公司希望与包括A公司在内的所有债权人达成和解,减少货款以清偿债务。
A公司收到通知后,拒绝了B公司的提议,要求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已发货的两批货物款项以及因第三批货物生产所产生的费用,总额为267,700美元,并要求尽快结清货款。
最终,B公司仅支付了前两批货物的款项,第三批货物的费用并未支付。A公司提起诉讼,但未能获得相应赔偿,原因是合同中没有相关条款明确规定该情况的处理方式。因此,A公司对第三批未运出的货物无处安置,目前这批货物仍滞留在A公司的仓库,处理前景不明。
在此案例中,由于B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A公司继续发货实际上是一种冒险行为,可能无法收回成本。尽管A公司可以考虑在其他市场处理这批定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产品的设计和标识不适合其他市场的需求,难以以合理价格出售。
该案例的核心问题在于,双方对第三批货款的支付时间产生分歧。B公司认为,货物尚未发出,费用和风险未发生转移,因此不应支付。A公司则主张,货物虽未运出,但已根据B公司的要求定制并贴上了B公司的商标。
显然,A公司未来仍将为这批货物的处理头疼不已,而许多初入外贸领域的企业也可能面临类似问题。因此,只有在签订合同时全面详尽地拟定合同条款,才能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并有效规避可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