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客户经常要求使用FOB(船上交货)条款,尤其在对方指定境外船公司、货代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时。这种情况下,买方可能会在信用证结算中设置软条款,如“客户检验证书”,来确保对其有利的操作空间。然而,有些不法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可能利用这些条款,与买方合谋进行无单放货的欺诈操作,甚至恶意设置骗局,导致出口企业遭受货款两失的巨大损失。加之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容易落入合同陷阱。

案例分析

2011年11月8日,上海某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通过FOB贸易条款签订了一批服饰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结算。韩国公司指定了一家韩国货代公司作为承运人,负责将货物从上海运至韩国釜山。这家货代公司随后签发了以上海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托运人注明为中国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为“根据某银行指示”,并通知丁股份有限公司。

货物发出后,上海公司迟迟未收到货款。经过调查发现,货物抵达釜山后,通知人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提取了货物,而上海公司始终持有正本提单。这意味着,货物在未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已经被提走。最终,上海公司既未收到货款,也失去了货物。

12月8日,上海贸易公司向海事法院起诉,要求韩国货代公司赔偿5.9598万美元的货款及自2011年11月以来的利息损失。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院判决韩国货代公司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尽管货代公司并非直接参与提货,但其委托的托运公司在未收回正本提单前交付货物,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该货代公司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FOB条款下外贸合同的潜在风险与防范措施

风险防范建议

警惕“客户检验证书”软条款
在FOB条款下,出口企业应尽量拒绝信用证中的“客户检验证书”类软条款,因为这类条款通常是银行承兑或垫付货款的前提条件,增加了出口方的风险。如果必须接受该条款,出口企业在发货前需核实“客户检验证书”上的印鉴,并与外商在银行预留的印鉴进行对比。若发现印鉴不一致,应立即拒绝发货。

严格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签订合同
在采用FOB条款时,出口企业必须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严格执行,避免掉入潜在陷阱。卖方有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装运到买方指定的船舶上,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同时,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并提供相关单据。买方则负责订舱、支付运费和船舶安排,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费用、风险及保险。

了解FOB条款的责任划分
在FOB条款下,卖方和买方的责任划分非常明确。卖方的责任止于货物成功装上买方的船舶并通知买方,而买方则从船舷之后承担全部风险。因此,出口企业必须清楚自己在FOB条款下的义务,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通过提高风险意识,严格遵守贸易条款,出口企业可以有效防范因FOB条款下的潜在欺诈行为而导致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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