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企业第一次在该银行办理贷款等授信业务,办理打包放款业务时,必须提供基础资料: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均可)、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业务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的贷款卡。
(2)申请办理打包贷款时向银行提交:书面申请、国外销售合同和国内采购合同、贸易情况介绍、正本信用证。
(3)需与银行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打包贷款)"。
(4)凭以放款的信用证以融资银行为通知行,且融资银行可以议付、付款。
(5)信用证中最好不含有出口商无法履行的“软条款”。
(6)申请打包贷款后,信用证正本须留存于融资银行。
(7) 正常情况下,信用证项下收汇款须作为打包贷款的第一还款源。
(8)装运货物并取得信用证下单据后,应及时向银行进行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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