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0日,宁波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公司")与法国某公司(以下简称"法国公司”) 签订了一份出口地毯的合同。合同总价值为USD31 346.86,装运港为中国宁波,目的地为法国巴黎,收贷人为法国公司,付款条件为D/P30天。2004年12月20日,宁波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备齐货物,从宁波港空运至法国巴黎。在取得空运提单和FORMA产地证之后,宁波公司会同已缮制好的汇票、发票、单据一起交到该市C银行。因宁波公司近期资金紧张,随即以此单向C银行申请办理押汇。C银行考虑虽然托收风险大,但宁波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与本行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不良记录,就为宁波公司办理了出口押汇。押汇金额为USD31 346.86,押汇期限为50天,到期日为2005年2月9日,押汇利率为7.4575%。同日C银行将此笔款项转到宁波公司账户,随后宁波公司便支用了该笔款项。2005年1月12日,C银行收到国外提示行电传,声称客户已经承兑,并取走了该套单据,到期日为2005年2月8日。但是,在到期日之后,却迟迟未见该笔款项划转过来。经宁波公司与C银行协商,由宁波公司与买方联系,但买方声称已将该笔款项转到银行。2005年3月25日,C银行发电至提示行查询,提示行未有任何答复。此时,宁波公司再与法国公司联系,法国公司一直没有回电,到2005年9月突然来电声称自己破产,已无偿还能力。至此,该笔托收已无收回的可能。
C银行随即向宁波公司追计,但宁波公司一直寻找借口,拖欠不还。C银行见宁波公司无归还诚意,一纸诉状将宁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宁波公司履行义务,清偿所欠的银行债务。法庭上,宁波公司认为自己不具有清偿该笔资款的义务。理由是已将全套单据在C银行办理了质押,已将全套单据卖给了银行,既然银行买了全套单据,那么银行应该对这套单据负责,自己虽然可以协助银行追计欠款,但并无代为付款的又务。
(一)试分析
出口押汇与包买票据有哪些区别?出口押汇没能收汇,银行能否要求公司清偿该笔资款?
(二)参考答案
宁波公司的管理人员显然是把出口押汇与包买票据混淆了。出口押汇是指出口方银行根据出口商提供的跟单信用证及全套单据,最终审核无误后,扣除押汇利息,按当月该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折成人民币,扣除押汇利息后将资金余额划给出口商的种融资方式。出口押汇一般为信用证项下办理。但对于有些信用等级高、资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严格、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也可办理托收项下的出口押汇。包买票据,是指出口商所在地银行买进远期票据,扣除利息,付出现款的一种业务,也有人按照FORFAITING的译音称为“福费廷"。
这两种业务中,出口商都是通过单据或票据的买卖,及时获得资金,加速了资金周转。但出口押汇与包买票据有不可忽视的区别在出口押汇业务中,如果单据被拒付,则办理押汇的银行可以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出票人偿付。而办理包买票据业务的银行则不能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出口商在办理这种业务时是一种买断行为,票据遭到拒付与出口商无关,出口商将据拒付的风险完全转移给银行。
在出口押汇业务中使用的单据为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的单据,在一般的国际贸易中使用。包买票据业务中使用的票据是与大型成套设备相关的票据,可以包括数张等值的期票(或汇票),每张票据的间隔时间一般为6个月。
出口押汇中使用的单据除汇票外,还有提单、装箱单、保险单等其他信用证或合同要求的一些单据,银行在向出口商购买这些单据时,主要是货权的转移,故汇票本身并不需担保或承兑。办理包买票据一般只有汇票或本票,这种票据必须由第一流的银行担保。
出口押汇手续较简单,一般只收取贷款利息,而办理包买票据业务收费比一般的贴现业务的费用高,除按当时市场利率收取利息外还收取管理费,出口商未能履行或撤销合同致使包买票据业务不能实现的罚款。所以C银行对宁波公司有追索权,宁波公司负有偿还此笔贷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