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财务投资者,在创业过程中,C退出的可能性是比操盘手和跟随伙伴更大的。因为C不在公司任职,也不可能做出什么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所以无法去认定C 的能力够不够,在一般情况下 C只存在主动退出这一种情况。
当C选择主动退出时,假如项目处于亏损状态,一般由其他股东按比例折价对其股份进行收购,在这个时候A可以多回购一些股份,并且把回购的这些股份作为一个股份池,供以后分给员工合伙人或者新加人的股东。而假如C退出时项目处于盈利期的话,首先需要对C进行红利的分配,而在红利分配完以后,C的股份由其他股东按比例原价收购,A则需要给予额外的补贴来进行溢价购买。
在这里给 B和 A设定差异化的收购条件的原因在于当初C是因为看好 A而选择投资合伙的,并且 A 也是大股东,所以 A 在企业发生比较大的变化的时候需要承拍比其他股东更大的责任。当然,承担更大的责任便意味着A 能够拥有更多的权利,所以在对 C的股份进行收购时,A 也能够比其他股东收购得更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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