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证修改与产地证办理常见问题解答
在出口业务中,经常会遇到单据修改、产地证办理、优惠贸易协定等实际问题。本文针对三个常见的实务问题进行解答,包括单据修改费用的承担、产地证申请主体要求,以及中国优惠贸易协定的查询方法。

一、单据修改的费用承担与风险防范
货物出口后,客户有时会要求修改一些文件,比如提单、产地证等,这会涉及一些额外费用。对于这种情况,建议是这样的。如果是老客户,关系很好,修改文件的费用不高,那就由出口方承担这些费用。如果修改的费用比较高,而问题又不是出口方引起的,或者事先曾经和客户确认过,但是客户当时没有及时回复,或者当时确认过,后来又几次三番修改,那么还是要和客户交涉一下,要求他们承担一些费用,以此来规范客户的行为。
修改文件本身的费用不是很高,比如两百元人民币或者几十元人民币。但是有时手续复杂,尤其是修改一些提单之类的文件。有时船公司要求发货人提供保函之类的文件才修改,而如果事后出现一些问题,可能会让发货人处于一种比较难以维权的境地。因此,要尽量避免这种情况,更要有所警惕,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
二、FORM A产地证的申请主体要求
有出口企业遇到这样的情况:和香港客户签订了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货物要运到德国,提单的发货人是香港客户的名称,合同规定出口方提供FORM A产地证。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以客户的名义申请产地证呢?答案是不可以。香港中间商不是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公司,不是中国出口商,因此产地证第一栏,也就是出口方一栏,不能显示香港公司,只能显示中国境内的公司。但是可以在产地证第七栏备注,一般用ON BEHALF OF某某公司的办法来体现中间商。
三、中国优惠贸易协定及查询方法
很多出口企业想了解,中国和哪些国家或者经济组织签订了优惠贸易协定,以及怎么了解具体的减税清单。
目前,中国正与五大洲的二十八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十五个自贸区。其中,已经签署了十个自贸协定,分别是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的自贸协定,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有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与台湾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这十个自贸协定已经开始实施,实施情况良好。正在商建的自贸区有五个,分别是中国与海湾合作委员会、澳大利亚、挪威、瑞士、冰岛的自贸区。同时,中国已经完成了与印度的区域贸易安排联合研究,与韩国结束了自贸区联合研究,正在开展中日韩自贸区官产学联合研究。此外,中国还加入了《亚太贸易协定》。具体可以查阅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查询相关协议的具体内容。
可以查到几乎所有自贸区的法规制度和实施细则,包括比最惠国更加优惠的关税政策,以及如何申领优惠产地证书。每年一月出版的税则可以查到当年优惠贸易协定下的关税。进口时,来自这些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的货物,可以享受比最惠国更加优惠的进口税率。对进口商来说,是有现实意义的,可以少交不少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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