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结算当中,因为距离遥远,货币不同,当事人双方很少能够面对面的交易,所以需要有中间人提供帮助,帮忙收货或者收款,一般这个中间人由双方国家的银行承担。

托收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付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1.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1)委托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通常就是卖方。

(2)托收行 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 托收行的代理人,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地银行。

(4)付款人通常就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是汇票的受票人。

2.托收的种类

(1)光票托收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光票托收可以用于货物尾款、小额货款、贸易从属费用和索赔款的收取。

(2)跟单托收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的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有如下两种。

①付款交单:出口人的交单须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可理解为先交钱后拿货。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

②承兑交单: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可理解为先拿货后付款。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托收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只是作为出口人的受托人行事,并没有承担付款的责任,进口人不付款与银行无关。出口人向进口人收取货款靠的仍是进口人的商业信用。

如果遭到进口人拒绝付款,除非另有规定,银行没有代管货物的义务,出口人仍然应该关心货物的安全,直到对方付清货款为止。

由于以上特点,托收对出口人的风险较大,D/A比D/P的风险更大。防范托收中存在风险的方法如下。

(1)加强对进口商和进口商银行的信用审查详细调查客户的信用状况及代收银行的可靠程度。

(2)投保出口信用险以转嫁出口收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鼓励和扩大出口而以财政资金作后盾,由专门保险机构向出口商提供的保证其收汇安全的一种政策性风险保障制度,是一种政策性保险业务,它所保障的风险是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或不能承保的境外商业信用风险或政治风险等。

(3)多种结算方式结合,预收部分货款以降低收汇风险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的观点,为使代理人有足够的激励去自动选择有利于委托人的行动,就必须在合同的设计中让代理人也承担一部分不确定的风险,并从这种风险承担中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为了确保托收方式下的收汇安全,出口商可以预收一定的预付金,余额用即期托收的方式收汇。预付金的比例一般为合同总值的25%~3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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