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所涉及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进出境的运输工具与货物、物品两个大类。由于它们的性质不同,它们的报关程序也不同。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通常应由船长和机长在到达和离境申报表上签字,并将货物清单、空运单、海运单等文件提交海关申报,作为海关监督货物装卸和旅客监管。
对于货物、物品,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货物的贸易性质或者物品的类别填写报关单,并附具相关的法律单证和商业、运输单证进行报关。属于保税货物的,应当以“保税货物”的形式申报,海关对应办事项和监管措施与其他贸易方式不同。
报关流程是怎样的?
进出口商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下列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进口货物应一式两份填写;加工贸易货物、保税货物等需要海关核销的货物,应填写专用报关单一式三份;货物出口后需要国内退税的,应当单独填写退税专用报关单。
2.货物发票。所需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货物出口委托国外销售。结算方式为货物售出后与出口单位按实际销售金额结汇的,可免交出口报关单。
3.陆运单、空运单、海运进口提单、海运出口提单。海关验单验货后,会在货运单正本上签字放行,退回报关行,凭此提货或发货。
4.货物装箱单。份数与发票相同。但是,同一包装内容的单一品种的散装货物或者包装货物可以免税。
5.出口收汇核销单。所有出口货物申报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加盖“收汇监管”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并在每份出口报关单的右上角填写核销单编号。
6.海关认为必要时,还应当提交贸易合同、货物原地证书等。
7.其他相关单证,包括:
(一)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的货物,应提交海关签署的减免税证明,北京地区的外资企业应提交海关单独出具的进口设备清单;
(二)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的货物,应当提交海关签发的《登记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