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警告函
对于侵权行为和后果不是很严重,涉嫌侵权企业不是太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发警告函的形式提醒对方,要求其停止侵权。
2.利用平台规则进行解决
权利人一旦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权,应及时进行证据保全,固定证据。如果侵权情节轻微,可以考虑通过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渠道进行在线侵权投诉,由平台方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一经认定构成侵权,平台将主动删除侵权产品的链接,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
3.投诉或举报
这个是提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也就是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行为等违法行为的活动。如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商标权涉嫌被侵权,应及时向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商标侵权投诉,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构成侵权的,将由工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侵权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协商
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的协商和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活动。
5.调解
调解是指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调解人从中协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互作让步,达成协议,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活动。我国目前已设立版权纠纷等线上快速调解机制,有利于知识产权纠纷的经济、快速解决。
6.仲裁
仲裁是指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审理,由仲裁机构作出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制度。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裁决或调解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也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前,越来越多的仲裁机构面向市场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业务,国内外创新主体对通过仲裁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需求日趋旺盛,但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服务还存在工作运行机制不够高效顺畅、相关机构业务重点不够突出、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提出,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仲裁制度,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有必要通过遴选一批机构,重点支持其加强能力建设和提高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水平,进而提升仲裁调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推动仲裁调解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形成有机互补、相互衔接的大保护工作格局,降低知识产权维权和保护成本,形成快速有效地定分止争的和谐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