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②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人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力,扩大出口创汇。
跨境电子商务中,B2B模式在出口流程以及退免税手续上基本等同于传统外贸。根据现行规定,出口退税货物应具备的条件如下:必须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另外,对于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国家规定了不同的退税方法:对于前者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予以退税;对于后者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对于B2C模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相关政策做了规定。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②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③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④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①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②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③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3)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
现行规定办理退税、免税申报。
(4)适用本通知退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5)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退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