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3日,在温家宝总理和新加坡李显龙总理见证下,商务部长陈德铭与新加坡贸工部长林勋强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同时,双方还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
(1)货物贸易
两国将在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的基础上,加快货物贸易自由化进程。根据《协定》规定,新加坡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所有自中国进口产品的关税;我国将在2010年1月1日前取消97.1%自新进口产品的关税,其中87.5%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
(2)服务贸易
在服务贸易方面,双方在WTO服务贸易承诺表和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市场准入承诺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相互扩大市场准入范围。
新方的承诺包括:
①承认我方两所中医大学学历;
②允许我方在新方设立中医大学和中医培训机构;
③允许我方在新方开展中文高等教育、中文成人教育和中文培训;
④允许我方在新方开办独资医院;
⑤同意与我方尽快启动会计审计准则的认可谈判。我方承诺包括:
⑥承诺新方在华设立股比不超过70%的外资医院;②认可新方两所大学的医学学历。
(3)人员流动
在商务人员入境方面,双方在《协定》中设立了自然人移动章节,明确了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的纪律和准则,并就居留时间和条件做出了具体承诺,将进一步便利两国人员往来,为自然人临时入境建立透明的标准和简化的程序。
与《协定》同时签署的《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也将对我方赴新方劳务人员的管理和维护我方在新方劳务人员的权益,产生积极效果。
(4)原产地规则和海关程序
《协定》规定了以区域价值含量增值40%为基本标准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双方还将在自由贸易区合作框架下,加强双方海关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合作,简化海关程序,提高货物和运输工具的通关便利。
(5)卫生检验检疫及技术性贸易壁垒
《协定》规定,双方将在卫生检验检疫的标准化及区域化认证、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加强合作,建立合作机制,使双方迅速高效地解决双边贸易中产生的问题。
此外,《协议》还强调,双方将在贸易投资促进、旅游合作、促进中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人力资源开发和中国企业“走出去”等方面加强合作。
以上就是《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协定》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