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数量条款通常包括成交数量、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等内容。由于商品种类很多,其性质、特点各异,加之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致使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也多种多样,因此,数量条款内容的繁简,主要取决于商品的种类和特性。

在某些大宗商品(如矿砂、化肥和粮食等)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点、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有时难以准确地按约定数量交货,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在洽商数量条件时,可加订数量增减或溢短装条款,并订明由何方来行使此项机动幅度的选择权。此外,多装或少装部分的计价方法,也应一并订明。为了防止当事人根据其自身利益随意增加或减少交货数量,也可在数量机动幅度条款中,加订“此项机动幅度,只是为了适应船舶实际装载量的需要时才能适用”的文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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