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解决合同争议有下列四种途径。

(一)友好协商

争议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这是解决合同争议的好办法。但是,遇到与合同当事人有较大利害关系的争议时,争议双方往往各持己见,难以达成共识,故此种解决争议的办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调解

若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达成和解,则可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出面从中调解。调解应在确定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尊重合同规定,依照法律,参照国际惯例,根据客观公正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以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实践表明,这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好办法。多年来,我国仲裁机构首创的“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做法,体现出奠基于我国优秀文化传统之上的中国仲裁制度的特点,这种做法已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体做法是: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进行调解,如调解失败,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

(三)仲裁

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与调解都未成功,而当事人又不愿意诉诸法院解决,则可采用仲裁办法。仲裁已成为国际上解决这种争议普遍采用的方式。仲裁的优势在于其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且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以充分的自治权。此外,仲裁还具有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易于得到执行等优点。

(四)诉讼

争议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与调解,都未达成和解,而他们又不愿采取仲裁方式,则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端。诉讼具有下列特点:

(1)诉讼带有强制性,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就必须应诉,争议双方都无权选择法官。

(2)诉讼程序复杂,处理问题比仲裁慢。

(3)诉讼处理争议,双方当事人关系比较紧张,有伤和气,不利于以后贸易关系的继续发展。

(4)诉讼费用较高。

综上所述,友好协商与调解的使用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诉讼也不是理想的途径,所以仲裁就成为解决合同争议广泛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

在此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国一向提倡并鼓励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早在1956年,我国便已成立了涉外商事仲裁机构。近60年来,该机构在审理案件中,坚持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公平合理地处理争议和作出裁决,其裁决的公正性得到国内外的一致公认,我国现已成为当今世界上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订立了仲裁条款,以便在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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